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肢体上的残缺,导致受害人在往后的生活中需要装配残疾辅助器具。我们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团队代理的数起交通事故案件均涉及到辅助器具的装配及相应赔偿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辅助器具费的规定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所谓“残疾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关于该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赔偿期限”说法不一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因残疾导致的损失,应当运用与残疾赔偿金同样的方法计算,即计算20年;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补偿的对象是权利人现有利益的损失,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均寿命减去权利人实际年龄计算其使用年限。在诉讼中,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常提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不超过20年,也有一些法院支持按照20年计算。但是本律师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按照当地人均寿命计算既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也能体现公平正义。
01
赔偿期限
首先,按照当地人均寿命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期限符合民事损害赔偿损失填平原则。依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即残疾辅助器具费是遭受残疾的受害人为了修复其受损的肢体、器官功能,达到弥补其生活自理和生产劳动缺陷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支出性损失,除残疾者生命消亡外,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可能消灭。其性质不同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者未来通过劳动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的赔偿,针对的是预期的获得性利益,为“消极损害”。而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是遭受残疾的受害人为了修复其受损的肢体、器官功能,达到弥补其生活自理和生产劳动缺陷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支出性损失,为“积极损害”。残疾者的预期劳动收入可能因为其自身劳动能力的自然减退和社会就业等不可归责于致害人的原因而减少,甚至不能获得,因此,采取抽象的20年的标准进行赔偿具有合理性。而辅助器具费属于消耗品,需要定期维修和更换。因此,赔偿期限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更具合理性,此种确定标准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残疾辅助器具费,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能最大限度弥补填平受害人的损失。
02
赔偿期限
其次,按照当地人均寿命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期限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例如,受害人致残时只有10周岁,若按20年标准计算,本次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年限在其30周岁即告终止。此时,受害人的生命自然消亡的可能性很小,按照20年的标准予以确定赔偿期限的话,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并未能得以完全填补,虽然受害人可依法再向被告方主张五至十年。但此时的侵权人可能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注销等原因而不复存在,这就可能导致受害人余下部分损失无处救济的局面。这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寿命计算该项费用既考虑了各地人口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也可以避免上述风险,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充分尊重人格权的理念和社会文化同情弱者的道德追求。